"烈性犬致人伤亡应入刑" 共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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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像醉驾入刑一样追究致人伤亡的狗主人的刑事责任,
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笔者认为,恶狗肇事其主人应当受到严惩,烈性犬致人伤亡应当入刑,
唯有像醉驾入刑一样追究致人伤亡的狗主人的刑事责任,
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狗伤人现象的此起彼伏引发了公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担忧,
也暴露出现行法律的短板。从法律上讲,大型犬、
烈性犬咬人致人伤亡已经构成对公民人身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
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遗憾的是,恶狗咬人致人伤亡的其主人往往是赔钱了事或者顶多被行政拘留,
即使咬死人狗主人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狗咬人或是咬死人后,饲养人往往是赔钱了事,
或是受到行政处罚,而行政拘留的上限一般不超过15天。
显然,现有的处罚力度对于遏制狗咬人现象威慑力极其有限。
醉驾入刑对于遏制醉酒驾车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恶狗咬人伤亡同样也有必要入刑。
致人伤亡的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唯有依法追究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刑事责任,
才能用法律的威慑力督促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尽到该尽的管理责任,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给被无辜咬成重伤甚至死亡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平的说法。
遏制烈性犬伤人现象,需要法律发力了。
希望有关立法机关适时修改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明确规定在烈性犬致人伤亡后果严重的情况下,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和防护责任的应当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本次读书会活动为小范围面对面深度交流活动,
目的是收集多方意见和建议,规划后续规划。
组织者为大数据应用案例中心 执行长 徐鹤军
本活动非讲座,不提供PPT和讲义
读书会日程:
1)15:00 -- 15: 30 活动主题简介
主讲人:徐鹤军
《黑客行》创始人
大数据应用案例中心 执行长
中国计算机协会第一届计算法学执委会委员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BA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
中国新金融发展联盟专家委员会委员
3)15:30 -- 16:30 收集和协商多方意见,促进共识
活动地点: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899号光启文化广场B座大堂 瑞星咖啡
49元付费票提供一杯饮料和《虚构的犹太民族》图书一本,一旦缴费不能退款。
无法提供会务发票
活动时间:2023年12月10日(周日) 下午15:00 至16:30
到达后可以请现场联系:15901848767
徐先生